2006年7月7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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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议代替参保 社保费用补交
汤碧琴

  本报讯  有些企业为了逃避或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,往往采取与职工“私了”的方法,但结果却是“偷鸡不成蚀把米”。宁波光明电器公司尽管今年初与职工张某签订了《社会保险费补偿协议》,并以补偿张某5000元社保费来代替应缴纳的社保费,但经劳动仲裁,由于这样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,企业仍然要为张某补缴6年半的社会保险费。
  张某自1999年7月起就进了宁波光明电器公司当操作工,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,期限至2006年2月20日。但是,公司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。眼看着合同期限快到,张某于今年1月向公司提出社会保险费的补缴请求。但是公司不同意,只愿意给申诉人一笔现金补偿。于是,双方达成了一份《社会保险费补偿协议》,由公司补偿张某社会保险费5000元,同时张某放弃社保的补缴请求。2月20日,双方劳动合同终止,张某离开了该公司。
  然而,3月6日,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,请求裁令光明电器公司为其补缴1999年7月至2006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。劳动仲裁部门经审理,依法支持了张某的申诉。这是因为,《劳动法》明确规定,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,缴纳社会保险费。这不但是用人单位的义务,同时也是劳动者的义务。对于权利,劳动者可以放弃,但是对于义务,就必须依法履行。尽管张某在和公司达成的《补偿协议》中放弃社会保险费的补缴,但该协议内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。